台大校園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未止,監察委員上月27日發出第九道金牌,直接發函台大要求釐清相關教師兼職規定,更擴大要求台大提供全校專任教師106至107學年申請至營利事業或團體兼職的名單及行政流程。對此,有學者指監察院擴權,干預大學自治;也有學者直言,除證明少數監委配合教育部演出卡管大戲,「甘願自我矮化成教育部督學」,相當荒謬。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項程華表示,監察院此次2月27日發函台大要求答覆事項,幾乎與2月9日發函台大的問題如出一轍,相同性質的事情,反覆去函,這次文字不夠,還要求製表整理。如果台大行政慣例處理兼職是需要一定時間,或是先提出申請,程序可以予以補正,難道還要去函全國問各大學處理兼職的慣例是否相同?除了想要幫忙「卡管」之外,無法理解有何正當理由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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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innity-in-post { border-bottom: 1px solid #d9d9d9 !important; width: 100%; display: block; padding-top: 15px; }項程華指出,監察院應向教育部提出疑問:如有未臻明確的事實為何歷經多月還查不清楚?如果事實已達明確,為何不迅速予以准駁之決定?此外,監察院更應該問教育部為何雙重標準:同樣是校長遴選有爭議,「為何文化大學就不詳加調查?卻不斷卡住台大校長?」他質疑,除證明少數監察委員配合教育部演出卡管大戲,只能以「甘願自我矮化成教育部督學」來形容其荒謬。政治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,監委這次的調查程序與法律依據就有問題。監察院的公文指依據「監察法26條」行使調查權,來調閱公文。然而監察法26條的規定是,監察委員或監察院人員「到場調查」,而不是發公文叫人提供資料。「這個公文根本不符合它自己宣稱的法源依據。」廖元豪說,發公文調閱資料,其實是憲法95條的規定「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」。但監察院沒有引用這個條文,而且憲法規定的是向「行政院及其各部會」調閱,但台大不是「行政院及其各部會」,所以也不符合憲法規定的調閱範圍。若是從實質來看,也就是調查對象、範圍的問題。廖元豪說,監察院只能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「違法失職」,而大學又有大學自治的保障,所以監察院僅能針對台大有「違法失職」之嫌的情況,進行調查,不能憑空去討論政策法令。要不然,就會變成監察院擴權,並干預了大學自治。廖元豪表示,監察院這份公文調查的範圍很廣,是針對台大的兼職規定與實務。雖然公文中沒有指明「個案」,但若閒來沒事去針對人家「通案」來查詢,也是對大學行政的干擾。「更何況從公文中所述的情況,幾乎就是呼之欲出的個案。」廖元豪說,監察院如果想調查通案(兼職規定),那就應該指出台大普遍的實務是否有違法之嫌,然後針對那些部分來查詢。如果針對個案,那其實就越權。管案尚在進行,應該還是由權責機關教育部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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